常医保发〔2022〕16号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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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发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4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19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综合医改规范医疗行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统一、规范和调整,形成《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见附件)并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以下简称《目录》)是根据《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的,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遵循和规范,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二、《目录》中项目各类价格标准为我市最高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下浮幅度,但不得上浮。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已被评定的价格类别实施收费。

三、各地医保、卫健部门要严格遵照《目录》,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行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工作。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严格落实《目录》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套用项目收费。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并按标准收费,应具备卫健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及时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目录》为准。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收集本《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我局反馈。


常医保发〔2022〕16号 附件目录.xlsx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