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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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上级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市州要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  

(二)工作迫切需要。《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出台之前,我市一直沿用原民政部门做法,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自行确定,待遇标准设置不一,资金管理欠缺规范,亟待统一规范。  

(三)群众期盼强烈。今年,中央、省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倾斜政策调整后,原有“六重保障”过渡到“三重保障”,困难群众医疗待遇有所降低,部分患病群众对医疗救助待遇反映尤为强烈。为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需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严格按照省确定的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二)明确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参保资助。根据省确定标准,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省确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一是对特殊疾病门诊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000元。二是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  

4.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一类救助对象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按照60%,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给予救助,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三)明确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到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在医疗机构享受“一站式”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每次医疗救助待遇享受都需经申请、审核、公示等规范程序。  

(四) 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按省财政和省医疗保障部门的分配方案安排。  

(五) 明确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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