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国家、省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助力生育友好社会建设,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10号)等文件,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
(二)保障标准
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予以全额保障。其中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三)保障范围
除超标床位费、免陪照护、美容缝合(含相关医疗服务项目、耗材)以及其他非医疗服务项目(如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由个人自行承担外,其他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及要求的生育费用均纳入分娩“零自付”政策保障范围。
其他项目:分娩同期绝育、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剔除等手术费用可单独支付;探索将新生儿护理费、胆红素测定等纳入保障。
(四)定点管理
全市具备产科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审核纳入。
(五)结算标准
平产4000元/例、剖宫产6000元/例,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包干支付标准的,按包干支付标准结算;超出包干支付标准的, 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准入与退出
1.准入:低风险/一般风险孕产妇,知情同意后按“零自付”结算;医疗机构须履行目录外告知并签字确认 。
2.退出:非定点、异地未备案、高/较高风险、出现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退出零自付,按疾病住院或原医保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