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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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政策解释口径》等有关规定,现对常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相关待遇,按照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前期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享受生育相关待遇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调整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明确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

(一)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其配偶未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可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二)参保女职工失业后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2020年度常德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为3900元。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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