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障局第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型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1243070044644145X5 | 王强 | 常武医保罚字〔2024〕第1号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 |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虚计项目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9.8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条:“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下列行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较重B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2倍的罚款”、第4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轻微D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的相关规定 | 行政罚款 | 39.61 | 2024年2月28日 |
2 | 常德骨科医院 | 91430700MA4L1W4950 | 林清贵 | 常武医保罚字〔2024〕第2号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9日期间虚计医药服务项目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54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免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法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阶次:一般c档;适用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相关规定 | 行政罚款 | 10.61 |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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