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常德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常德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湘医保发〔2024〕4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常德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店范围。全市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和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直营店)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连锁药店)。其他完成“药品溯源码接口改造”的医保定点药店可自愿申请参加。
(二)药品范围。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发布的《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以下简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附件1)保持一致。后续药品范围将根据省级动态更新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流程。试点药店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把关,确认试点药店名单并报市医保部门备案。跨县市区连锁药店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市医保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试点药店名单。
(二)统一建设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督导辖区内试点药店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附件4)、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
(三)完善协议签订。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属地试点药店在省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附件5),压实各方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责任。
(四)加强药品配备。试点药店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药店每家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三大连锁零售药店要求以全市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单体零售药店每家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已开展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管理药品业务的试点药店,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每类集采药品配备品规不得少于5种。其他试点药店上述类别每类集采药品配备品规不少于1种。
(五)鼓励平台采购。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属地试点药店注册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采购账号,鼓励试点药店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集采药品。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关系。
(六)严格价格承诺。鼓励试点药店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确需顺加的,顺加价格原则不超过15%。
(七)做好供需对接。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属地试点药店根据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报送计划采购量。市级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全市试点药店名单和药品采购需求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四、配套措施
(一)药品供应保障。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各配送企业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确认相关情况,并告知市医保部门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医保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提交省级医保部门进行后续处置。
(二)货款结算方式。试点药店应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医保支付标准。参加试点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低于中选价的按实际价格结算。
(四)集采药品管理。试点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属地试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将以下行为纳入医保协议监管。
1.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的,采取提醒、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整改的,取消试点资格。
2.对超规定顺加价销售的,首次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拒付超出部分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2次的,暂停医保协议三个月并拒付超出部分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达3次或三个连续自然年度内累计达5次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拒付超出部分费用。
3.对串货倒卖、串换品规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4年12月初)。市医保部门统一制定《常德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二)启动实施(2024年12月中旬)。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试点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三大连锁药店中已开展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或“双通道”管理药品业务的定点药店,以及其他完成“药品溯源码接口改造”自愿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药店,于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挂牌运行。
(三)扩面推广(2025年6月前)。三大连锁药店其他直营药店根据前期试运行情况,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门店“五统一”改造,纳入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跟踪,及时跟进收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市级医保部门积极反馈,促进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工作的有序化、规范化。
附件:
附件1.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第一批).xlsx
附件4.常德市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标牌标识参考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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