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精准落实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待遇
近日,常德市石门县王先生因患脑出血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近7万元,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自负3万余元,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暂时困难。在了解到常德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后,王先生向户籍地乡镇申请,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核对确认为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后,享受医疗救助补助7千余元,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比例达到78.6%,有效减轻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常德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可按照规定以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据悉,为统筹做好全市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市医保局联合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常德市医疗救助第三类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统一规范了全市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流程。《认定办法》明确,大病患者可向乡镇(街道)或参保单位提出医疗救助待遇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实、行业部门核对、身份公示、受理单位认定等规范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把政策落实、把好事办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助力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责任编辑:王光华 编辑:张道玲 供稿:荣帅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