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4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医疗保障局依据2021—2022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对《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各地应严格规范项目价格管理,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互联网远程会诊(含影像学会诊)、互联网复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病理会诊、互联网心理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继续试行。
五、其他事项。为衔接原物价政策,“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300元/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6所医疗机构的手术价格继续执行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规定(但项目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其加收部分不得上浮)。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费继续执行《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及相关批复。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要及时收集《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省医疗保障局将结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附件:
1.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使用说明(1).xlsx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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