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德平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938号
受委托方: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吉敏
单位地址:常德市柳叶大道6号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常德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方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 行政检查;
(二)其他上级交办的医疗保障监督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承担辖区内医疗保障行政检查。
(二)依法受理医疗保障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方责任
1. 以委托方的名义在行政管理辖区、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内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10月27日至2028年10月27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方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送常德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印章):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受托单位(印章):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德平 法定代表人签字:贺吉敏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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